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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以及设立方式和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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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划为等额的若干股份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的企业。其基本特征是:

(1)公司的全部资本平分为数额相等的股份;

(2)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3)经批准,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该公司的股票,股票可以转让或者交易;

(4)股东数不能少于国家规定的数目,但没有上限;

(5)公司应将经过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6)每一股有一票表决的权利,股东用它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股份公司可以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股份由发起人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定向募集公司;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社会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1年以后增资扩股时,经批准可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设立股份公司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1)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的股份总数的35%。

(2)设立公司应有3个以上(含3个)发起人。 国营大型企业改组成为公司的,经特别批准,发起人可为该大型企业1人,但应采用寡集方式设立公司。

(3)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1/3。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

(4)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有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是:

(1)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

(2)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

(3)公司股份的转让有严格限制;

(4)限制股东人数,并不得超过一定的限额;

(5)股东以其出资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程序比较简单,股东的责任有限,风险较小,股东也不限于自然人,筹资较为容易,有利于中小企业的活动。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般票,股权转让较为困难,比起股份有限公司来说,筹资的范围和规模要小,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不适于大规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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