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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日、股权登记日、股息发放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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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又称股东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召开。出席会议的为在股份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东,无表决权的股东只能在涉及他们利害关系时按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每个股东表决权的大小,由他在公司今股权的多少决定。按公司章程定期召开的称“股东常会”;临时召开的称“临时股东会”。开会时,股东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出具股东签署的委托书。股东大会一般行使下列职权:①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②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结算、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的方案;③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④决定公司债券发行;⑥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作出决议;⑥选举或罢免董、监事会成员或清算人;⑦修订公司章程;⑧对公司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不享有直接经营权,它只是通过选举和罢免董事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间接的影响。

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东人数众多的股份制企业为解决召开股东大会困难而采取的由代表参加的大会,它也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职权与股东大会相同,其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权登记日

即进行股权登记的日期。这一日期是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只有在股权登记日前(包括当天)在公司股东名箔上登记了股权的股东,才可以分享最近一次的股息,而在这一日期以后过户登记的股东只能从下一次开始领取股息。

(3)股息发放日

即股份公司将股息正式向股东发放的日期。与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不同,股息发放日一般不是指特定的某一天,而是一个时间区间。有的公司规定股东到原代理发行该股票的金融机构领取。我国实行的是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即投资者(甲方)与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乙方)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甲方在乙方处办迎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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