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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者的资格和股票发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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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者的资格

目前,中国对股票发行者的资格,已有明确的规定,纵观各种规定,有三项基本要求:

①发行者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经过注册登记,取得营业许可证的法人组织。如果这个组织是刚成立的,那么,它在成立之前募集股金的活动只能算作认购股金活动,只能由发起组织者发给认股缴股收据。正式股票应该在公司正式宣告成立之后发给。

②必须有明确的发行股票章程,或在公司章程中专章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章程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这个章程应写明:发行股票的原因,发行单位全称,拟发股票总额.每股金额,对不同身份的购股者的限制等内容。

③发行者情况的。新办企业应对发起人、营业范围、发起人投资等情况向公众介绍。增资发行的企业则应向公众介绍企业领导人员、企业经营项目、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情况。这些介绍都必须如实,不得有假。

股票发行程序

(1)股份公司初次发行股票

初次发行股票与建立股份公司是同时进行的,或者股票的发行是筹建股份公司过程中的一个步骤。

①决策。决策的内容包括:发行股票的用途、种类、数量、股款缴纳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条件等。

②难备工作。首先必须印刷股票募集书,募集书中应载明公司的经营方针、业务计划、股票性质说明、股票款用途及有关计划等,然后印刷股票券。

③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

④申请批准后开始发行股票。发起人在公开招股之前,必须认购公司中规定的最低股份。

公开招股的具体求统一,可以采取书面通知、刊登广告,也可以采取特约招股的方法。应说明采取何种方式行股票,即采取自己发行的方式,还是银行代募、承募或承购方式(若是后音,应注明由哪家或哪几家银行来承包)。总之,必须让有意入股投资者得到足够的信息。

⑤由发起人淮备认股书,投资者若欲购此种股票,可填写入股书。认股书的内答包括:金额、认股人地址、签名盖章。认股书只是一种些约,不是契约,不具备法律效力。认购股份(要约)可以在股份分配(承诺)之前的任何时候撤销。为使撤销有效,必须通知要约者知晓。

⑥股份的分配。在认购数达到一定额度后,发起人便可考虑股份的分配问题。分配是公司对认购股人的一种承诺,在分配并通知对方后,认股人与公司之间的要约才告建立、生效。

⑦认购人缴足股款。

(2)股份公司新股票的发行

股份公司在两种情况下发行新股:第一,公司成立时,已发行的股份不足批准发行的股份,因需要而分次发行其余股份;第二,在公司的额定股本已全部发行后,尚需增加资本时发行的新股。发行程序如下:

①董事会决策。决策的事项包括:新股的种类和数量,新被股款缴纳的日期、新股的发行及发行条件等。

②在新股公开发行的情况下,应由董事会中请,主管机关批准,申请的内容有:原定股份总额及已发行数量和金额,发行新股的数量及发行条件,营业计划书,承办发行的金融机构名称等。

③批准后由原来股东优先认购新股。

④公开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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